近日,商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母亲起诉儿子、儿媳,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12.9万元,儿媳辩称对案涉借款毫不知情,借款亦未用于家庭共同开支。最终法院判决,其中7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剩余借款由儿子个人承担偿还责任。
据了解,高某与胡某系母子关系,胡某与孙某原系夫妻(2019年6月登记结婚,2024年9月经法院判决离婚)。2020年7月至2023年2月期间,胡某以经营公司周转为由,先后五次向母亲高某借款共计12.9万元,并出具五张借条,其中四张加盖了胡某担任监事的某公司公章。
借款发生后,胡某未予偿还。高某遂将胡某及其前妻孙某一同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胡某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孙某坚决否认,称对借款毫不知情、未参与借款过程、借款未用于家庭开支,且认为借条系胡某伪造。
孙某提出,案涉借款发生于双方离婚诉讼阶段,本人未在借条上签字,借款亦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高某则认为,借款用于胡某、孙某共同经营的某公司及A餐厅,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产生的债务,理应由二人共同偿还。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对借款事实无异议,应当承担还款义务。针对孙某是否承担责任,法院逐笔核查借款实际用途,区分认定债务性质。法院了解到,2022年6月,借款4.4万元中,有4万元用于支付A餐厅转让费;同年,又借款3万元,直接支付给房东作为A餐厅房屋租金。上述两笔借款中的7万元,系用于胡某与孙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的A餐厅。
法院查明,胡某曾将A餐厅的经营情况告知孙某,孙某知情且未提出异议;孙某在另案离婚诉讼中,曾将A餐厅的转让费5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分割。这些事实足以认定A餐厅系夫妻共同经营,由此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余借款,因缺乏与夫妻共同经营在时间、用途、金额上的对应关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故认定为胡某个人债务,由胡某个人负责偿还。
法官说法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三类:
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超出家庭日常需要,但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则可以认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借款,债权人(出借人)需要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必须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本案中,高某提交转账记录、租房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部分借款实际用于A餐厅经营,该部分债务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配偶“不知情”就无需承担责任吗?
本案中孙某虽然声称“不知情”,但法院通过微信聊天记录查明,胡某曾明确告知孙某A餐厅的经营情况,孙某不仅知情,还将某公司的营业执照提供给胡某用于餐厅团购业务办理。此外,孙某在离婚诉讼中还将该餐厅的转让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分割,这一行为本身即表明其认可该餐厅属于夫妻共同经营。
四、离婚诉讼期间的借款是不是共同债务?
孙某主张借款发生在双方离婚诉讼期间,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但法院指出,双方当时并未分居,仍共同生活,且孙某对胡某经营A餐厅知情且未提异议。离婚诉讼期间不等于经济上的完全隔离,如果借款确实用于双方共同经营的项目,仍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五、借条上加盖公司公章,就是公司债务吗?
本案中多张借条虽加盖了某公司公章,但借款均未打入公司账户,而是由胡某个人控制使用。法院认为,胡某担任公司监事、实际掌控公司公章,不能仅以加盖公章就认定为公司债务,而应审查借款的实际流向和用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通讯员 高雅 李延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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