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林生
据上游新闻报道,10月7日,歌手李玉刚通过个人社交平台宣布:今后任何歌手在演唱会上演唱《万疆》,他将分文不取,永久免费授权。
李玉刚说,“这首歌值得每一个人去传唱去分享,我们一起共同唱响这首《万疆》,在祖国生日的时候,祝福我们伟大的祖国繁荣富强、人民幸福安康。”
公开信息显示,《万疆》由李姝作词、刘颜嘉作曲,李玉刚演唱,于2021年5月4日作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的献礼作品发行,由共青团中央宣传部与中国歌剧舞剧院联合发起,歌曲上线后迅速走红网络。
李玉刚的上述表态,格局开阔,收获网友广泛点赞。不过,从严格法律层面审视,他授权免费翻唱《万疆》的说法并不严谨,值得商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公开商业演唱他人音乐作品,必须取得词曲著作权人的许可。演唱者仅享有表演者权,仅限于对自身现场表演的直播、录播、形象保护等有限权利,不享有对作品本身的表演授权权利。
也就是说,一首歌曲的核心知识产权,掌握在词曲作者手中,包括公开表演权、翻唱许可权、商用授权等关键权利,均归属于创作端,而非演唱者。表演者仅拥有“表演者权”,其与“表演权”的内涵外延有着本质区别。
李玉刚作为《万疆》的原唱者,享有的是表演者权,而非词曲著作权中的表演权。他人翻唱《万疆》,涉及的是词曲著作权人享有的表演权等权利。在没有词曲著作权人明确授权或转授权的情况下,李玉刚对外授权他人免费翻唱该歌曲,于法无据,涉嫌越俎代庖。
这意味着,即便李玉刚公开表态“永久免费授权翻唱”,在法律上并不产生效力。其他歌手如果用于商业演唱会演出,仅凭李玉刚个人授权,仍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依旧存在侵权风险。
此番热议,也折射出文娱行业长期存在的版权认知误区。不少爆红歌曲呈现出“演唱者名气大于词曲作者”的传播格局,致使公众习惯性地将原唱者等同于著作权人,混淆了表演者权与著作权之间的权利边界。这种对词曲作者劳动价值的忽视,助长了“重演唱、轻创作”的行业偏见,不利于原创音乐生态的良性发展。
当然,李玉刚此番声明的初衷,是让更多人感受《万疆》所承载的家国情怀,这份善意值得肯定。但是,这份心愿完全可以通过更规范的方式达成,例如与词曲作者协商后共同发布联合授权声明。这样既可实现作品公共价值最大化,又能尊重每一位权利人的权益,还可为行业树立合规标杆。
善意值得尊重,规则更须坚守。李玉刚希望《万疆》获得更广泛传播的心愿可以理解,但其做法应建立在尊重创作、敬畏版权的基础之上。只有厘清权属边界、尊重创作权利、恪守法律规则,主旋律作品才能在法治轨道上传唱得更久、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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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作者:徐林生
编辑:吴海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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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红辣椒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