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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芩喉糖“蓝芩含量为0”引争议:企业称蓝芩是商标,律师称关键看广告话术

作者:大众网 时间:2026-09-17 21:36:16 浏览:

红星资本局9月17日消息 近日,艺人王一博官宣代言的扬子江药业(全称“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旗下蓝芩喉糖被网友质疑涉嫌虚假宣传,引发争议。

9月14日晚,蓝芩品牌发布声明称,蓝芩喉糖属于普通食品,不存在违规添加情形;“蓝芩”是扬子江药业合法注册商标,并非指代产品原料;请勿刻意混淆普通食品蓝芩喉糖与药品蓝芩口服液两个独立品类。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声明中提到的蓝芩口服液,是扬子江药业的知名独家OTC(非处方药)药品,于1999年上市,在咽喉炎用药领域持续畅销超过20年。那么,将“蓝芩”商标用于喉糖,会不会让消费者误认为喉糖与口服液在功效上有联系?企业的回应能否平息所有质疑?9月15日,红星资本局就此向扬子江药业发去采访请求,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蓝芩口服液

被误以为是蓝芩口服液“喉糖版”

喉糖实际并不含蓝芩成分

9月14日,“王一博新代言疑似涉嫌虚假宣传”话题引发争议。

争议主要集中在两方面:其一,蓝芩喉糖作为普通糖果,配料中却含胖大海、甘草、金银花等草本成分,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不得添加药品的规定;其二,产品配料中并无“蓝芩”相关原料,包装却标注“蓝芩开创者”“品牌始于2000”字样,涉嫌虚假宣传。

其中,关于“蓝芩含量为0”的争议尤其引发关注。有网友评论称,“误以为是含有蓝芩的喉糖,有消炎效果的”;社交平台上也有其他网友在相关帖子下留言称,误以为蓝芩喉糖是蓝芩口服液的“喉糖版”,并将其与“消炎”等功效联系起来;还有网友称,自己因慢性咽喉炎在线下药店购药时,曾被推荐蓝芩喉糖。

据公开信息,蓝芩口服液作为扬子江药业的知名独家OTC药品,临床上常用于治疗咽喉疾病,主要成分是板蓝根、黄芩、栀子、黄柏、胖大海这5种中药材。对于一些消费者而言,“蓝芩”也被认为是板蓝根与黄芩的代表。

红星资本局在电商平台看到,这款蓝芩喉糖有多种口味。以“青梅胖大海味”为例,配料表中含异麦芽酮糖醇、麦芽糖醇、青梅浓缩浆、青果粉、胖大海粉、甘草粉、罗汉果粉、金银花粉、桔梗粉、栀子粉、三氯蔗糖、食用香精,却不含“蓝芩成分”——板蓝根与黄芩。

▲淘宝“蓝芩旗舰店”客服供图

品牌方:成分合规,“蓝芩”是商标

“喉糖与口服液为两个独立品类”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蓝芩喉糖是扬子江药业旗下大健康领域产品,除了余甘子味、青梅胖大海味等常见喉糖口味,还包括红茶味、绿茶味、什锦味、刺梨柠檬味、玫瑰荔枝味等口味,生产委托方江苏护佑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是扬子江药业全资子公司。

9月14日晚,针对网传“蓝芩喉糖涉嫌违规添加中草药材”“实际蓝芩含量为0”等质疑,蓝芩品牌方(江苏护佑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声明。

针对产品配料合规性,蓝芩品牌表示,蓝芩喉糖属于普通食品,产品所使用的胖大海、甘草、金银花、桔梗等成分,均列入国家卫健委药食同源目录,符合国家食品相关法规要求,不存在违规添加情形。其表示,个别言论断章取义,刻意制造产品违规假象,与事实严重不符。

针对产品质量与监管抽检,蓝芩品牌表示,产品严格执行《SB/T10018硬质糖果》国家标准。2026年9月上海市场监管部门抽检结果合格,不存在任何生效行政处罚文书。

针对宣传用语问题,蓝芩品牌表示,“蓝芩开创者、品牌始于2000”为品牌历史定位表述,“蓝芩”是扬子江药业合法注册商标,并非指代产品原料。同时,品牌强调,普通食品蓝芩喉糖与药品蓝芩口服液为两个独立品类,呼吁公众勿刻意混淆。蓝芩品牌还表示,品牌所有对外宣传素材均如实标注宣传主体,不存在冒用集团奖项、夸大普通食品功效的违规宣传行为。

蓝芩品牌称已对全部不实博文、传播链路、涉事账号完成截图、录屏、电子存证,并启动证据公证保全。同时,已正式向平台运营方发送律师函,要求平台尽快删除全部造谣诋毁内容,绝不纵容恶意带节奏、批量搬运扩散谣言的传播。

9月15日,扬子江药业集团回应界面新闻称,“蓝芩开创者,品牌始于2000”仅作为产品广告语使用。扬子江药业集团于2000年申请注册“蓝芩”商标并获得授权,也是首个获得“蓝芩”商标注册的企业。“蓝芩”商标目前已有上市销售的商业产品使用,扬子江药业集团认为,“蓝芩”品牌始于2000年的表述符合事实。

蓝芩喉糖在药店、超市便利店均有售

专家:应避免渠道场景的错位引导

红星资本局了解到,在法律层面,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可以添加国家卫健委公布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俗称“药食同源”)。蓝芩喉糖中的胖大海、甘草、金银花、桔梗等成分,均已列入国家卫健委药食同源目录。

据公开信息,扬子江药业在1999年推出蓝芩口服液后,2000年正式提交“蓝芩”在第5类(医药)商标的注册申请,近年来又陆续在第10类(医疗器械)、第29类(食品)、第30类(方便食品)、第43类(餐饮住宿)等类别注册了“蓝芩”商标。

值得一提的是,商标法上的“蓝芩”与消费者认知中的“蓝芩”或存在错位。

在蓝芩喉糖的知名度被打开之前,作为扬子江药业的独家中药品种,蓝芩口服液已持续畅销多年。该药品主治功能为“清热解毒,利咽消肿”,用于急性咽炎、肺胃实热证所致的咽痛、咽干、咽部灼热。

9月16日,红星资本局随机走访线下药店,并拿出蓝芩喉糖的宣传图询问,得到的答复多为“没有喉糖,有口服液”。药房员工或是走到咽痛、中药专区拿出蓝芩口服液,或是推荐其他品牌的喉糖。

▲蓝芩口服液

红星资本局从电商平台看到,部分连锁药房有销售蓝芩喉糖。在盒马、朴朴超市等即时配送超市以及罗森、711等便利店,也都能买到蓝芩喉糖。

新智派新质生产力会客厅联合创始发起人袁帅向红星资本局表示,药企转向大健康消费市场的“糖”类轻健康产品已是普遍趋势。这类产品不需要复杂的临床审批流程,却能依托药企长期积累的专业认知和用户信任快速打开市场。

袁帅提到,当企业已经拥有一款具备市场认知度的成熟药品,再推出近似名称的普通食品时,消费者可能会基于对原有知名药品的信任,下意识把食品和药品的功效属性绑定在一起。对此,企业要避免触碰食品宣传的合规红线,也要避免渠道场景的错位引导,从产品命名、包装设计、渠道分区等多个维度主动做出清晰区隔。

将“蓝芩”标识用于喉糖是否合适?

律师:或属“搭便车”营销行为

资料显示,扬子江药业始建于1971年,总部位于江苏省泰州市。作为老牌药企,扬子江药业产品线丰富,涵盖化学药、中成药、生物药及大健康产品,覆盖呼吸系统、消化系统、心脑血管、神经系统、抗感染等多个治疗领域。

2025年8月,扬子江药业宣布发布“蓝芩品牌”新战略。公司宣传文章中写道:“为解决不同人群咽喉不适的健康需求,面向低龄人群重磅推出高潜新品‘小蓝芩口服液’与‘小蓝芩棒棒喉糖’,与蓝芩口服液、蓝芩喉糖等组成‘蓝色集装箱’,同时发起‘蓝色风暴’咽喉保卫战终端服务行动,形成‘产品+服务’创新组合拳。”

▲截图自扬子江药业企业网站

据扬子江药业网站,大健康产品中,名称带有“蓝芩”的还包括一款专为儿童设计的棒棒喉糖“小蓝芩棒棒喉糖”、养生茶“蓝芩茶”等。那么,知名药品蓝芩口服液在前,如今又将“蓝芩”标识用于喉糖等产品,是否构成打擦边球式的商标使用?

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成都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兰逸超律师表示,自有商标跨品类使用属于品牌延伸,是快消与医药大健康行业的常见做法。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企业将自有商标从药品延伸至食品,不涉及商标侵权,也不构成对其他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经检索,蓝芩在第30类食品项下亦有多件注册商标,喉糖对应的糖果等商品小项已获注册,使用有明确的注册基础。

兰逸超表示,这起事件真正需要接受法律评价的,不是“蓝芩”两个字的标识使用问题,而是宣传内容和广告话术问题。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进一步规定,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基于此,喉糖的宣传不能出现‘治嗓子’‘消炎’之类指向治疗功效的表述,品牌故事里讲述蓝芩口服液的药品历史也不能与食品的宣传物料混用,让消费者误以为食品具备药品功效,包装风格、陈列场景若刻意向药品靠拢,同样属于‘易混淆’的情形。”兰逸超说道。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蓝芩口服液”作为全国知名药品,经过长期市场推广已具备极高知名度与专属辨识度,商家在普通食品喉糖上沿用“蓝芩”核心标识,主观上或存在攀附知名药品商誉、借势引流的意图,即便分属食品、药品不同品类,依然容易让消费者混淆,属于法律禁止的“搭便车”营销行为。

赵良善表示,大众长期将“蓝芩”与清热、利咽、治咽喉不适的药品功效深度绑定,商家将该专属药品名称套用在普通糖果上,会让消费者天然联想其具备同款调理、缓解咽喉问题的药用效果,或属于变相暗示保健、治疗功效,可能会触碰食品宣传红线。

兰逸超建议,在广告层面,企业应当对普通食品的包装、海报、直播间话术逐条对照广告法第十七条自查,清除治疗、疗效类表述;药食同源原料按目录范围使用,不超范围、不改工艺、不暗示功效。

(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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