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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退货剪吊牌还改裤腰 卖家发视频吐槽反被要求道歉

作者:曹菲 时间:2026-08-21 20:58:11 浏览:

封面新闻记者 曹菲

收货21天后,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退款,寄回的裤子却被发现不仅清洗过、吊牌被剪开后粘回,连腰围都被人为改小。8月19日晚,辽宁网店店主杨女士将自己的“奇葩退货”遭遇拍成视频发到网上;次日,买家除了撤销退货退款、解释是帮别人代买,还自称遭到网暴,要求卖家删除视频并澄清道歉。

退货裤腰被改小。 杨女士供图

买家的退款行为是否合理、合法,卖家发布视频是否侵权?8月21日,封面新闻记者分别采访到店主、买家和律师,试图还原这场退货风波背后的法与理之争。

买家收货21天申请退货退款

卖家拆包后发现裤腰被改小

店主杨女士告诉封面新闻记者,7月15日晚,该买家在店铺下单购买了一件衬衫和一条裤子,价格分别为269元、299元。因为是预售,店铺7月24日发货,对方7月26日签收。直到8月15日,也就是收货的第21天,杨女士突然收到买家的“七天无理由退货申请”,具体原因为“多拍、错拍、不想要了”。

买家7月26日签收,8月15日申请退货退款。 杨女士供图

8月18日收到退货后,杨女士按照惯例拆包查验并全程录制视频。一打开包裹,她便闻到一股浓烈的洗衣液香气,“明显是洗过的”;吊牌也全被剪掉后又用双面胶粘了回去。最让她难以接受的是,腰围明显被改动过,尺寸更小,侧面多了两条拼缝,走线也与原版不同。

退货吊牌被拆掉后重新粘上。 杨女士供图

衣服已被清洗、改动,严重影响二次销售,杨女士于18日下午给买家留言“拒签”,并在平台上传凭证申请“拒绝退款”。直到19日晚,买家始终未做任何回复。

杨女士注意到,该买家下单账号名显示其为主持人。19日晚,杨女士发布了一条吐槽视频,称遭遇“一名主持人”恶意下单。视频中并未透露买家的个人信息,但出现了一张从买家社交平台获取、打了厚码的个人照,网友还是通过蛛丝马迹锁定了当事人。

买家称帮朋友代买并不知情

要求卖家删视频并澄清道歉

视频发布后的第二天(8月20日)早上6点,店铺终于收到了买家的回复。对方表示可以撤销退款申请,解释衣服并不是自己穿着,而是帮别人代买,对裤腰被改一事并不知情,迟迟未回消息是因为在忙。

店里8月18日留言拒签,8月19日晚发布视频;卖家8月20日回复并撤销退货退款。杨女士供图

此外,买家称收到了大量谩骂私信,认为店家发布视频的做法不妥,要求其删掉视频并澄清道歉。杨女士告诉记者,相关视频已经被对方举报下架了。

事后,买家曾在自己视频的评论区解释,称收到留言后第一时间撤销退货退款,还补偿了衣服寄回的运费,事情都解决后商家才发的视频。“她编造了时间线,明明是她迟迟不回复,我发视频之后她才撤销的。”杨女士说。

买家曾在自己视频的评论区回应此事,目前视频已被隐藏。杨女士供图

杨女士表示,如果买家能拿出代买的证明,店铺可以发视频解释,但是对方至今无法提供。“其实事情非常简单,本来就是她理亏,正常说句‘不好意思,麻烦把视频下架一下’不就完事了,编什么帮他人代买的理由。”

目前,杨女士希望买家向她道歉,并且停止通过私信、评论其他网友的方式抹黑店铺。21日下午,封面新闻记者拨通了涉事买家的电话,对方称“事情已经解决了”,当记者追问“怎么解决的”时,对方以“我还有事要忙”为由挂断了电话。

买家要求卖家删除视频并澄清道歉。 杨女士供图

卖家表示未透露个人隐私,要求买家道歉。 杨女士供图

律师

商家有权拒绝退货退款

视频为客观陈述不构成侵权

买家收货第21天申请无理由退货退款,还改动裤腰的行为是否合理合法?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斐然指出,七天无理由退货有法定前提,一方面是消费者需自签收商品之日起7日内提出退货申请,另一方面是退回商品需保持原有品质、功能,配件、商标标识齐全。本案买家在收货第21天申请,已远超法定期限,不再享有无理由退货的法定权利;她还将裤子水洗、私自改动裤腰结构、剪毁吊牌后重新粘贴,已导致商品价值大幅贬损、完全无法二次销售,即便在7天期限内,商家也有权拒绝退货。

“不论是《民法典》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不可能支持此类行为,尤其是法律强调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损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林斐然说,买家隐瞒商品被改动、清洗的事实,以“多拍错拍”为由申请退款,属于典型的权利滥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卖家发视频是否侵权?

“我认为不构成侵权。”林斐然解释,名誉权侵权同时要看行为人是否实施侮辱和诽谤行为、是否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且行为与后果有因果关系,并且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在本案中,卖家视频内容是对退货事件的客观陈述,核心事实提及超期申请、商品被水洗改动、吊牌损毁均有实物与物流凭证支撑,不存在捏造事实、恶意诽谤的情形。而买家收到网友谩骂属于第三方网民的自主行为,卖家未主动披露买家姓名、账号等个人信息,也未引导网友进行人身攻击,无需对第三方的网暴行为承担责任。从民事上看,该行为属于商家对自身合法权益的披露与私力救济,未超出合理边界,不符合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另外从肖像权视角来看,肖像权侵权的核心判断标准是可识别性,即社会公众能否通过发布的内容直接锁定特定自然人。卖家对买家照片进行了厚码处理,未直接披露姓名、社交账号等身份信息,普通公众无法仅通过视频直接识别买家身份,网友通过不明手段“扒出”身份,属于第三方的自主挖掘行为,不能归责于卖家。即使确实识别上有一定轻微可识别,卖家的行为应定性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合理范畴,并且事先已采取打码方式降低影响,主观过错极低,通常不会被认定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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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封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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