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利需依法保护,但也不能拿着法律赋予的“尚方宝剑”,随意收割“韭菜”
据河南民生频道报道,近日,南阳一家“渝见小面”餐饮店被知名品牌“遇见小面”起诉商标侵权。6月13日,遇见小面相关负责人向南方都市报表示,已第一时间沟通撤销对“渝见小面”的诉讼,并反思商标维权行动的流程。
根据商标法,如果没有合法授权,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查证属实,“渝见小面”侵犯了“遇见小面”方的商标权利,后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给予适当的经济赔偿,确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可问题是,综合各方面情况,这种所谓的商标“侵权”,还要打个问号。
表面看,两者的名称仅一字之差,且店名的读音相近、字数相同,后者似乎有故意冒用、混淆之嫌,但在司法实践中,评判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还要综合衡量、全面把握。
从主观上看,店主作为重庆人,把“渝”写进店名,以凸显地域特色,的确具有合理性,并不能证明有商标侵权的故意。其实,走在大街小巷,类似带“渝”字的店名随处可见,也大多是这种情况。“渝”作为地域名词,从来就不为某个人或某家公司所“垄断”。
倘若经过查证,“渝见小面”的门头、装修、服务、菜品等其他元素,与“遇见小面”截然不同,那么更能证明,前者并不存在什么故意模仿、蹭热度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商标侵权。
从客观上看,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是否属于“容易导致混淆”的情形,既考虑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也看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对于喜欢吃小面的人群,在涉事双方之间,可能还很难“张冠李戴”。
就后果而言,一家开在南阳的寻常小面店,因为多卖了几碗在店主家乡随处可见的市民小吃,就给一所颇具规模的上市公司造成了损失,恐怕不太现实。既无确切损失,又何来对方侵权,主张赔偿之说?
在双方协商中,“遇见小面”律师称,需要赔偿7000-8000元。“渝见小面”老板娘哭诉“我八块钱一碗的面,我至少得卖1000碗,我1000碗还有成本”。对于一家上市公司而言,不到万元实乃九牛一毛,但对寻常百姓,却是糊口刚需、生计所系。这种“店大欺客”的蛮横做派,难怪引发公众反感不适。
诚然,商标权利需依法保护,但也不能拿着法律赋予的“尚方宝剑”,随意收割“韭菜”。还好,在社会舆情的涌动下,诉讼已经撤销,但反思还不能止息。作为上市公司,理应看到民意所向,看到滥权的危害,才能真正在市场中做大做强。
(红星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