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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某电子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作者:侯祥家 时间:2026-10-08 14:00:00 浏览:

大众网记者 侯祥家 青岛报道

2026年8月,青岛西海岸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青岛某电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18号第A档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处0.6万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参考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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