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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外卖行业补贴乱象 促进市场公平有序竞争

作者:大众网 时间:2026-06-17 17:52:00 浏览:

2025年以来,我国外卖行业深陷以“补贴战”为典型表现的“内卷式”竞争状态。外卖平台通过裹挟商家参与促销、将流量分配与促销行为挂钩、利用其他业务资金进行交叉补贴等手段,实施长时间、大额度的低价促销活动。这种行为扰乱了外卖行业市场竞争和公平交易秩序,扭曲了价格信号和竞争机制作用,侵蚀了平台内商家的自主经营权和公平竞争机会,也可能引发以资本为杠杆的市场力量跨市场传导,最终损害消费者长远利益、市场创新活力与整体经济效率。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外卖平台促销补贴行为规范十条(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外卖十条”),是立足外卖行业低价竞争乱象、落实中央整治“内卷式”竞争要求、推动外卖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举措。

“外卖十条”旨在矫正扭曲的价格竞争机制,修复失范的市场竞争秩序,恢复市场的优胜劣汰功能。当前外卖行业的长期、大额补贴已脱离正常促销范畴,不再是平台提升服务、吸引用户的良性行为,而是异化为平台裹挟商家、排挤竞争对手的工具。长期、大额补贴不仅挤压了中小商家生存空间,引发行业恶性“内卷”,冲击线下实体经济,还使得价格信号失真,市场无法通过正常的价格机制筛选出真正有效率的经营者。当外卖平台以超低价竞争,并将补贴成本转嫁给商家或以集团其他业务兜底时,行业竞争重心便从商品品质、服务水平、消费体验的良性比拼,异化为单纯的资本烧钱竞赛。在此背景下,发布“外卖十条”,能够精准矫正外卖行业“补贴战”的系统性失灵问题,重塑外卖行业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格局。“外卖十条”为不合理的长期、大额补贴划定“红线”,能够将市场竞争重新拉回质量、服务与效率的轨道,使市场恢复“良币驱逐劣币”的正常功能,而这正是维护有效竞争秩序的核心要义。

“外卖十条”的出台,有助于进一步落实平台主体责任,构建平台与商家、消费者、骑手多方共赢的良好生态。就商家而言,为获取基础流量、维持店铺正常经营,不得不压缩利润空间、被动参与补贴活动,而一旦参与又不得不承担平台的补贴成本,极易陷入进退两难境地。“外卖十条”通过针对性规制平台强制或变相强制商家参与补贴、分摊补贴成本等行为,相当于在平台规则制定权与商家经营权之间划定了制度边界。这有助于商家从被动裹挟回归到真正的自主经营状态,有效缓解中小商家经营压力,夯实外卖行业的商户生态根基。就消费者而言,短期补贴确实降低了即期支付成本,但从整体和长期角度看,消费者必然面临餐品分量缩减、食材品质降低、服务流程简化等“低价低质”问题,短期低价红利难免面临未来的“高价收割”风险。“外卖十条”的出台有助于既能倒逼商家回归品质经营,为消费者提供稳定、优质、平价的消费服务,又助于避免行业垄断后的价格上涨与服务降级,最终实现全方位保障消费者的长远利益与多元选择。就外卖骑手而言,“外卖十条”实质上是终结“以价换量”的平台扩张模式,有助于倒逼平台从烧钱抢市场份额转向优化履约效率的精细化运营,当平台不再依赖补贴刺激非理性订单增长时,配送网络就可以回归合理运力匹配,骑手的人单配比趋于均衡,单笔收入稳定性提升,极端天气和高峰时段的配送压力得以缓解,劳动安全与职业尊严也就更能获得保障。

“外卖十条”的出台有助于引导行业转型升级,推动外卖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平台将大量资金、资源投入到补贴竞争中,难免在服务升级、技术创新、供应链优化、商家赋能等核心能力建设方面有所弱化,长期下去这会导致行业创新动能不足、发展模式畸形。一旦补贴失灵,行业即陷入内卷内耗,不仅资源严重浪费,也制约了平台经济可持续发展。“外卖十条”通过刚性规制无序补贴行为,可以促使平台摒弃烧钱内卷的粗放式发展路径,引导平台将资源从资本竞争转向技术迭代、服务创新、商户服务、消费保障等核心领域,推动行业差异化、精细化、合规化发展。同时,规范的市场环境也能够吸引更多主体参与,激发行业动态竞争和创新活力,推动整个行业迈向公平竞争、创新驱动、互利共赢的良性生态,助力平台经济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

“外卖十条”是细化平台经济领域监管规则、构建全链条监管体系、践行常态化监管理念的重要内容和方式。“外卖十条”上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的原则性和整体性规定,是这些法律在外卖平台细分领域的配套细化与实操指引,也是对《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等规章的直接贯彻与落实。“外卖十条”通过规则设线、过程规范与执法兜底等制度安排,在外卖平台领域构建了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全链条监管体系。“外卖十条”对平台扰乱市场秩序的补贴行为进行事前识别,可以看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9条及《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的具体化与前置化,这有助于弥补传统执法手段更重事后规制的不足,在反垄断法领域筑牢“预防性监管”的前置防线,以更好地实现预防垄断行为目标、落实常态化监管要求,提升反垄断法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实施效能。(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焦海涛)

(责任编辑:朱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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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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